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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认定BTC和ETH为商品:加密货币监管新动向及影响
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美国法院对BTC和ETH的认定及其影响
1. 引言
在数字经济浪潮中,加密货币作为新兴资产类别,其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一直是热议焦点。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境流通特性,使其与传统金融资产有本质不同,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监管领头羊,其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和方法对全球市场具有重要示范效应。CFTC v. Ikkurty案的判决不仅对特定加密货币进行了法律定性,更是对加密货币市场监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法官Mary Rowland的判决指出,BTC和ETH作为商品应受CFTC监管,这一观点引起广泛讨论。
此前已有多个案例涉及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问题,如SEC v. Telegram案中,SEC将某些加密货币视为证券。这些案例共同构成美国法院对加密货币监管逻辑的框架,反映出面对新兴金融工具时的审慎态度和创新思维。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美国法院对BTC和ETH等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监管理念。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梳理,本文将揭示美国法院在加密货币监管上的考量因素。同时,从经济学、金融学和法学多维视角,对加密货币的商品属性进行综合评估,为加密货币的法律监管提供全面思考。
本文还将对加密货币监管的潜在影响进行前瞻性分析,包括对市场参与者、金融创新及全球金融监管格局的影响。最后,结合对现有判例的深入解读和理论分析,提出对加密货币法律定位的观点,为加密货币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
2. CFTC v. Ikkurty案件背景与各方观点
2.1 案件背景、事实
Sam Ikkurty通过其创立的Ikkurty Capital自诩为"加密货币对冲基金",承诺为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Ikkurty利用网络平台和交易展会积极招募投资者,声称能够提供每年15%的稳定回报。然而,法院调查发现,Ikkurty并未向投资者提供承诺的净收益,而是通过类似庞氏骗局的模式,使用新投资者资金支付给早期投资者。
2024年7月3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法院法官Mary Rowland对CFTC的投诉作出全面支持的简易判决。判决认定Ikkurty及其公司违反了《商品交易法》(CEA)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相关规定,包括未注册经营等多项违法行为。法院还指出,除比特币和以太坊外,OHM和Klima这两种加密货币也符合商品定义,属于CFTC管辖范围。
CFTC寻求对投资者的赔偿、非法所得的退还、民事罚款、永久性交易和注册禁令,以及对Ikkurty及其公司未来进一步违反CEA和CFTC法规的永久性禁令。判决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支付超过8300万美元的赔偿金和360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退还。法院同时发现被告通过碳补偿计划不当挪用资金。
Ikkurty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的意向,并在其网站发起捐款活动筹集上诉所需资金。
2.2 CFTC v. Ikkurty各方观点概述
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在未适当注册的情况下,非法募集了超过4400万美元资金投资于数字资产和其他工具,并运营非法商品池。CFTC主张比特币、以太坊、OHM和Klima属于"商品",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先例证明这些加密货币符合商品的广泛定义。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欺诈投资者,例如夸大基金的历史表现和投资策略。同时,CFTC指出Ikkurty及其公司作为商品池运营商(CPO),未在CFTC注册,违反了CEA规定。
Ikkurty则争辩称其没有交易CEA覆盖的商品,他们涉及的是"包装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这些不应被CFTC监管。Ikkurty质疑CFTC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权,认为CFTC的主张超出了法定权限。Ikkurty认为其没有作为CPO进行实际商品交易,因此不应被视为CPO。Ikkurty对CFTC提出的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要求表示反对。
法院确认了CFTC的立场,认为涉及的加密货币属于CEA定义的商品。法院认为CFTC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Ikkurty及其公司进行了欺诈行为。法院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作为CPO,未在CFTC注册,违反了CEA规定。法院授予CFTC总结性判决,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进行赔偿和非法所得的没收。
法院的简易判决命令不仅确认了CFTC对以太坊作为商品的管辖权,而且明确表示比特币、以太坊、OHM和Klima等加密货币均属于CFTC管辖范围。这一裁决为CFTC在加密货币市场的反欺诈行动提供了法律支持,并可能影响未来的法院裁决和监管方法。
3. 相关案例中法院的观点、逻辑及其分析
3.1 相关案件
3.1.1 CFTC诉McDonnell案
2018年,法官Jack B.Weinstein裁定比特币是CFTC监管的商品。案件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指控,法官裁定CFTC有权监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这一裁决确认了CFTC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权力,为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和市场操纵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Patrick McDonnell及其公司CabbageTech Corp. d/b/a Coin Drop Markets被指控运营欺诈性虚拟货币交易计划。法院最终判决McDonnell和CabbageTech Corp.支付超过110万美元的赔偿金和民事罚款,并禁止他们从事进一步的交易和注册违规行为。
3.1.2 CFTC诉My BigCoin案
2018年,CFTC对My Big Coin Pay, Inc.及其创始人提起诉讼,指控他们通过未注册交易所进行欺诈性销售。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 Zobel裁定,虚拟货币是《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法院认为CFTC有权力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行为进行起诉,并认为MBC属于《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因为存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期货交易。
此裁决强化了CFTC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权力,确认了虚拟货币符合《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定义,为CFTC在加密货币领域的反欺诈和市场操纵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3.1.3 Uniswap集体诉讼案
2023年,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驳回对Uniswap的集体诉讼时,明确指出比特币和以太坊是"加密商品",并非证券。法官认为,Uniswap作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其核心智能合约本质上不是非法的,且能够合法执行类似于加密货币商品ETH和比特币的交易。此裁决对DeFi项目具有重要意义,表明协议开发者不应为第三方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美国各州对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的分类和监管方法存在显著差异。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美国法院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而非证券,这一立场对加密货币的交易、监管和市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发展,这些裁决将继续影响着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3.2 监管规定
3.2.1 SEC与CFCT的角色
SEC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合同。在加密货币领域,SEC通常将某些类型的加密货币视为证券,并依据《证券法》进行监管。SEC的监管框架主要基于《证券法》中的Howey测试,用以判断某种交易工具是否构成"投资合同",并因此被视为证券。
CFTC则更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依据《商品交易法》(CEA)进行监管。CFTC的监管侧重于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一些法院支持CFTC的立场,认为涉及的加密货币产品是《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从而确认了CFTC对此类商品的管辖权。
3.2.2 FIT21法案对加密货币定性的新影响
H.R.4763法案,全称为《21世纪金融创新与技术法案》(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简称FIT21法案。该法案在2024年5月22日获得众议院通过,标志着美国在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监管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FIT21法案对数字资产进行了定义,并提出了新的分类标准,用以确定特定数字资产应由SEC还是CFTC进行监管。法案将数字资产分为三大类:受限制的数字资产、数字商品和有许可的支付稳定币。
FIT21法案为数字资产二级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框架,对数字资产交易所和中介机构施加了严格的注册和合规要求。法案还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对需要在CFTC和/或SEC注册的实体施加了全面的客户披露、资产保护和运营要求。
尽管FIT21法案在2023年5月由众议院通过,但遭到了总统乔·拜登的政策声明反对。该法案的最终结果仍待参议院审议和总统批准。法案的通过被视为美国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分水岭时刻,为数字资产创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消费者保护和监管确定性。
总的来看,SEC和CFTC的不同监管立场对加密货币市场产生了显著影响。SEC的证券法监管框架要求加密货币发行者遵守严格的披露和注册要求,可能限制某些项目的发行和流通。CFTC的商品法监管框架则更注重市场行为规范,为加密货币交易提供了更多灵活性。FIT21法案的提出和通过,为加密货币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有望统一SEC和CFTC的监管职责,为数字资产的创新和交易提供更清晰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