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法院裁決可能導致640萬美元的比特幣稅款退款

在法官裁定比特幣應被視爲當地貨幣後,澳大利亞最近一項與比特幣有關的法院裁決可能會爲高達 6.4 億美元的資本利得稅(CGT)退稅打開大門,並徹底改變該國對數字資產的徵稅方式。

該案件是涉及聯邦警官威廉·惠特利 (William Wheatley) 的刑事案件,據稱他在 2019 年的毒品調查中竊取了 81.6 BTC。在涉嫌犯罪時,這些資產價值約爲 492,000 澳元(US 317,266),按當前市場價格計算,價值將超過 1300 萬澳元(US 8.3 million)。

然而,相關資產的價值並沒有使裁決變得重要。

據當地媒體《澳大利亞金融評論(AFR)》5 月 19 日報道,維多利亞州法官邁克爾·奧康奈爾 (Michael O'Connell) 裁定,比特幣屬於與澳元性質相似的財產,而不是投機資產,例如外幣、股票或黃金——這就是澳大利亞稅務局目前(ATO)稅收目的對待比特幣的方式。

這種將比特幣(以及許多其他數字資產)解釋爲類似於當地貨幣的財產的新解釋可能會在澳大利亞開創一個重要的法律先例,並可能使它們超出該國目前的 CGT 制度的範圍——CGT(當您出售或“處置”或使用增值的資產時對利潤徵稅)。

這可能會導致大約31-32.5%的澳大利亞人提交大量稅收退款申請,他們擁有或曾擁有數字資產——根據2025年獨立儲備加密貨幣指數(IRCI)。

澳大利亞的貨幣數字資產稅收規則

目前,在澳大利亞,一個人如何使用或交易數字資產將決定他們在稅務上的處理方式。

正如 ATO 所解釋的那樣:“加密資產最常見的用途是作爲投資(investors獲取和持有加密資產,以從持有或處置them)中賺取經濟利潤。作爲一般規則,對於投資者來說:加密資產作爲 CGT 資產徵稅,包括自我管理的超級基金(SMSFs)投資加密資產的獎勵是稅收目的的普通收入。

然而,有一個例外,即當數字資產不是主要用於投資而是用於“個人使用”時,但有一個警告,如果個人使用資產的成本超過AU$10,000 (US$6,418),則資本增值也需繳納資本增值稅(CGT)。 根據ATO的說法,“如BTC這樣的數字資產(,如果你主要是爲了個人使用而保留或使用它,例如,用於購買個人使用或消費的物品,則它是一種個人使用資產。”

這通常取決於“處置”的時間。根據當前的規則,在短時間內獲取並用於購買個人使用或消費物品的數字資產,可能會被視爲個人使用資產。另一方面,如果在使用之前獲取並持有數字資產一段時間,或者僅用其中一小部分購買個人使用或消費物品,則不太可能被視爲個人使用資產。

因此,由於絕大多數人如何與數字貨幣互動,特別是比特幣——作爲高風險高回報的投機投資,買入並持有希望價格漲,而不是作爲用於“個人消費”的貨幣——許多澳大利亞的數字資產持有者和交易者都受到資本利得稅的影響。

這是澳大利亞稅務局自2014年以來堅持的當前稅收方法。換句話說,每當數字資產被出售、交換或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時,處理這些數字資產的持有者都需計算並支付資本利得稅(CGT)。

O'Connell 法官的裁決可能會動搖局面,因爲他將比特幣歸類爲更類似於澳大利亞貨幣,雖然外幣受 CGT 約束,但澳大利亞貨幣則不受約束。

裁決的影響

在接受AFR採訪時,稅務律師Adrian Cartland表示,該裁決“完全顛覆”了ATO目前的立場。

Cartland 對該裁決的解釋是,它基本上使比特幣在稅務上等同於澳大利亞貨幣:“也就是說,它不是 CGT 資產。因此,比特幣的獲取和處置沒有稅務後果。”

如果上訴維持裁決,卡特蘭估計潛在的退稅總額可能爲 10 億澳元)US 640 million(。

然而,該裁決有可能在上訴中被推翻,或者——考慮到該裁決的潛在深遠影響——它可以被修改爲將比特幣比作外幣,而不是澳大利亞貨幣,這將使其回到當前 CGT 制度的範圍內。

觀看:Reggie Middleton談DeFi、繁榮/蕭條與加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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